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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家公司退税问题
大家好!
最近我司有批货物出口,但是涉及多家公司,不知道如何操作会使退税更优?
假设我司是深圳公司,我司香港公司是,香港一家公司是,最后买家是。
现在有种方案:
、先把货卖给香港,然后再卖给香港公司,最后卖到最终客户,请问这样如何退税呢?这样是否会影响正常退税?
、假设直接以深圳公司卖到香港公司然后再卖到最终客户,这样退税又该如何操作?
相比前面一个方案,哪个更优?
先在此谢谢大家了<>自己顶一下,我们公司是有进出口权的,可以退税的。谢谢大家啦<>退税与你转手几个公司没有关系。
把货卖给,因为是香港公司,也就意味着这个买卖是出口了。也就可以拿退税了,至于怎么卖对退税没关系的。
你也可以直接卖给,或卖给,只要买方不是大陆公司就成,否则就是内销。<>如果是外贸公司,两种做法没有区别。如果是生产型出口,会因报关进额不同造成退税额不同。<> , 两种方案拿到的退税都是一样的 ~ 只是影响的是内资公司的所得~<> 菜鸟一个,受教了,终于知道为什么很多内地公司会在香港设置分公司,原来是为了退税。<>谢谢大家,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