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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保函出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单放货纠纷案
年月,原告船东俄罗斯公司从俄罗斯海参崴港承运价值万美元的吨钢材至国内市,收货人为凭指示,船东代理为市外代公司。船到卸港后,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也未得到船东任何指示的前提下,根据海南某货运代理公司为提货人公司出具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擅自将货放给公司。由于提货人没有支付货款,导致提单持有人即进出口合同的卖方向船东提起索赔。船东在支付对方万美元货款后,与对方达成和解。之后,船东在我国某海事法院以公司、公司、公司为被告提供了诉讼,诉讼金额为万美元及其利息,其中包括货款万美元、船期损失、银行担保手续费、国外律师费、国内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共计万美元。诉讼过程中,海事法院对公司的货物销售款万元人民币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要求各方提出答辩。
公司认为,货物自年月初抵港后,近个月一直未有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前来提货。直到月日,公司根据公司出具的“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前来提货。公司为方便货主报关,同意开出放货单并在保函上批注“注意催促货运代理把正本提单交回,同意先报关放行”,并认为这种凭信用良好的公司保函放货给收货人符合国内业务的操作惯例,对此不应负有责任。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进出口合同的卖方迟延交货所引起的,提货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认为保函是在接受公司的提货委托后才出具的,并不是为他人担保。而实际上,货物并不是自己所提,表示自己没有接受对方的委托。因此,货运代理不应对提货中的提货行为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针对各方的答辩,海事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承担放货责任,赔偿部分损失万余美元;提货人公司未凭正本提单提货,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万美元的货款损失及其他费用万美元;公司对提货人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案件主要涉及承运人凭保函无单放货的问题。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
保函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的应用十分普遍。所谓保函,是指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或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向债权人出具的,承诺由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并且赔偿债权人因未及时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担保书。保函出具后,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可以理解成它是一份合同。
.保函的常见用途
常见的保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为无正本提单提货而出具的保函;()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本案中发生的事实即为第一种情况。
.保函的法律性质
不同主体出具的保函在法律性质上也具有很大的差异:()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这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一种承诺,是一种普通协议,不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意义。()第三人(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尤其是银行保函,具有可靠的担保作用,可兑性较大。但债务人在请求该类保函时还得具备一定条件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类保函在实践中应用较少。()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实质上包含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以及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个协议,亦归属保证合同的范畴。从以上保函的法律概念可以看出,对外出具保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同主体出具的不同形式的保函,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不一样。
.保函的效力
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汉堡规则第条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亦无效。日本、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都承认担保提货。目前善意保函有效已为各国商业习惯所认可。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对不属欺诈性质的无单放货保函予以认可(保函担保的主债是承运人与无单提货人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如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其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承运人明知或理应知道提货人有恶意时,或明知提货人为非收货人仍允许其凭担保提货,才认定承运人构成对卖方欺诈,保函无效。
(二)保函出具人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给出具保函的公司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因为,公司已无任何赔偿能力,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其结果势必将由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保函的出具人。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保函属于第三人出具的保函,第三人应当承担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保证的法律效力而言,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通过法院判决及强制执行均不能得到履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它们的区别体现在保函的内容当中。本案中的保函即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公司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在实践中,包括在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当中,不可能要求整个系统不要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保函。有时对外出具保函,可能会考虑到自身业务的需要,或是考虑到被担保方的商业关系。基于种种原因,出具保函在航运业或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形成了商业惯例。我们提醒大家,不管是何种原因对外出具保函,都应该注意保函的形式、内容、范围及其保证期限。不同形式的保函,其法律后果也将不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