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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关于商标的问题
国外委托我生产某一产品要打上其牌子,但是我查国家商标网发现此牌子 已有其他国内的某公司注册了.
.据我客户讲其牌子已在其自己国家注册使用,可能是之前委托国内公司生产时,被他们在国内抢注了
.我想问 现在 我能否帮客户贴牌出口? 我怕会否 涉及我侵犯国内某公司的商标
谢谢各位支招.<>、建议明确拒绝客户的上述要求;
、如果按照客户的要求,海关可能查扣侵权产品,导致贵公司无法交货并向国内商标权赔偿损失及罚款等。上述责任很难向境外客户索赔;
、如果贵公司考虑接受上述风险,建议通过付款条款、交货、损失赔偿等合同条款进行完善,最大限度维护贵公司合法权益。
希望上述建议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但是我客户告诉我,他们在其国家自己也注册了的哦,现在只是被国内某公司抢注了.
那么如果我叫客户提供其 国外注册书,授权书给我的话, 是否可以生产,出口??<>去查询一下该商标有无在海关备案保护过,如果备案过,海关是有扣货的可能的。<>有可能他们之前的合作出现了些问题而解除合作关系,所以那个注册商标的厂商会盯着不放的。建议不要有侥幸心理,最好查询一下各方面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
如果只有商标问题,可以使用中性包装出口,不使用任何商标。<>是的,问题我们 很难说 改中性包装,不用商标,如果国外客户要求白标的话,就没这个问题的产生了.<>这个问题,你们遇到的不是第一个,当然,你们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个问题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是经常会遇到的商标权问题。有个案例,值得参考:
、()深中法知产初字第号: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 ) 被告: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被告: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被告:西班牙公司(注:该公司为西班牙商标权人)。该案判如下:
一、被告西班牙公司、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销毁侵权标识或者侵权物。
二、被告西班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分别各自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万元;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向原告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分别各自赔偿侵权损失万元和万元;被告西班牙公司对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和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的本案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沪高民三(知)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达音响电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玖丽得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到:本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侵犯商标权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使得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接受案外人美国朱利达公司的委托定牌加工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全部出口至美国,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中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在定牌加工关系中,境内加工方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所实施,但实质上商标真正的使用者仍为境外委托方。本案涉案产品所贴商标只在中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一审法院综合判断认定被上诉人玖丽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达公司认为原审判决适用实体法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北京市高院有一个回函,值得企业参考(该函已经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年月日 京高法发()号文件印发)
. 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现在,全国各地法院及海关,都基本上持上海高院的观点;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倾向于深圳中院早期的观点较多。
希望上面引证的内容已经能够回答到你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