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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交单单据的和都不是开证方
贸易情况:我公司(在中国)开信用证给公司(在香港)买货,公司和公司签订进口合同,货从公司(在马来西亚)直接发到公司港口。
结算:天远期信用证结算
这种情况,交单单据的和都不是开证方公司,这是不符点吗?开证方是不是一定是,才对?
如下,.提单的是 , 是香港公司,是公司。
.和 的的是公司,是公司。<>.和 的的是公司,是公司。
-----个人觉得,-,-<>:原帖由 于 -- : 发表
.和 的的是公司,是公司。
-----个人觉得,-,- 正常是这样子。但是出现了这个情况呢,这些我们可以作为不符点拒付吗?<>看你开证的电文是怎么样的<>如果信用证对提单没有要求 ,提单为 ,其他单据也没有指明 或者,那不能做为不符点,看对方银行的汇票上面索汇的单位如果为,而你也想要这个货,是不影响清关的!如果有产地质检等等这种单据也是和外商没有关系的,那么可能会需要你出个声明,但是不影响清关,改下发票箱单抬头,确保三分正本海运提单都拿到!如果是特殊产品特殊外商享有特殊关税走绿色通道的话,做单抬头会有影响。一般的货木什么问题<>:原帖由 于 -- : 发表
如果信用证对提单没有要求 ,提单为 ,其他单据也没有指明 或者,那不能做为不符点,看对方银行的汇票上面索汇的单位如果为,而你也想要这个货,是不影响清关的!如果有产地质检 ... 你的意思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里没有明确和是谁的话,这个是不能做为不符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