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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外贸常见问题答疑

为了秉承春宇外贸咨询台为广大中小型企业,一族在外贸,物流,金融等问题上释疑解惑的宗旨,我们特意准备了一些常见的外贸问答为大家提供参考,希望大家能够从中获益,如果您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和大家分享,切实可行的,版主会给予加分噢!!! .问:关于有效期和最晚装船期,如果这个时间是同一天,有没有什么问题? 答:效期和最晚装船期如果是同一天,那么这通常被叫做“双到期”。有的客户或开证行图省事,或有意如此安排。   对于熟悉信用证操作及其规则的人来说,这样安排也能够处理的得当——化有问题为无问题;但对于不谙信用证操作的人来说,就有可能操作不当而带来麻烦。所以,可以说有问题,也可以说没有问题。下面具体分析、解释如下:   )先说有问题——不谙信用证操作者,有可能只注意到最迟装运期而忽略了有效期,在具体操作时将装运时间安排到了最迟装运期的最后一天,这样就出问题了——大家都知道提单一般要在船舶起航后才能够被签发,即在最后装运期装船后,最快也要到次日(开船后)才能够拿到提单,何况有时还要迟一、两天呢?还有,如果在拿到提单后发现其它单据还有与提单有矛盾的地方需要修改,那么这也需要时间,还要在银行的工作时间内交单,这样势必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由此造成严重不符。这就是有问题。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有如下方法来应对:   ()“预借”提单——即请船公司或货代于开船前提前签发提单,以便按时交单。但这要看船公司或货代是否愿意或能够通融,如果可以通融,则算侥幸,一旦不能够通融,则目的落空;   ()议付行通融——虽然交单迟于信用证的最后有效期,但如果与议付行的关系好,请他们通融不做迟交单记录而算按时交单——因为议付行在接受议付时有几天的处理时间,所以,只要他们同意通融,也可以躲过一劫。   请注意,上述两种方法虽然在实际操作可以运用,但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船公司、货代公司或议付行予以通融。这样做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通融,将毫无退身之路。所以,没有十分把握,或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如此操作。即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建议即便偶尔成功,也不要经常或轻易使用。   )再说没有问题——最后装运期不是一定要在这一天才能够装运,那么,只要把实际装运的船期安排在这个日期之前,比如提前若干天——这提前的若干天是为了等提单和修改单据、交单的时间,这样,就可以轻松地按一般情况下的信用证常规处理方法处理就是了。   所以,只要谙熟信用证的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学会灵活运用,就可以从容驾驭,处变不惊,化险为夷了。这也叫“会者不难”。    .问: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的增值税发票,外贸公司需要怎么解决呢? 出口退税 是退给 外贸 公司还是工厂的?   答: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可以到税务局开这样的发票,但要负担相应的税额——这部分税额负担工厂当初报价时有没有考虑在成本之内?如果没有,则将会冲减你们工厂的利润。所以,一开始你们就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或事先向 外贸 公司说明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你们能够开票的税额比例,以便外贸公司 在计算成本时考虑。   至于退税归谁的问题,这要看工厂当初有否考虑退税问题——你们的报价中有否考虑到退税并计入成本? 如果你们已经在报价中考虑了利润,并没有考虑退税问题,那么,这个退税应该与你们无关。   如果你们在报价时考虑退税问题,并将利润和部分费用计入到退税中,那么,这个退税就应该归你们,并通过增加开票额的方法来与外贸公司 在结算货款时一次提前收回 .问:如果事先知道信用证本身存在不符点,且跟客户商量了,也征得了客户的同意并且出一份保证接受不符点的保函给我们,问这种保函有法律效力吗?我的理解是:这种保函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银行出具的保函对于开证申请人是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说与信用证修改件类似,只不过付款责任是开证申请人是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付第二性的付款责任。这种理解对吗?那种不符点的客户保函应该不等于我们国内的贷款担保吧?   答:客户的保函有法律效力,但这要在双方产生争议,上了仲裁厅或法庭时才有意义。而这个客户的确认保函对于信用证却无意义——因为你交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即有不符点,那么开证行可以拒付价款,即由于你们没有满足信用证的条件或要求,所以开证行的有条件付款的承诺将失效,即这时由原来的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你们能否收到价款完全取决于客户,而与开证行无任何关系了。所以,这里不存在有什么开证行的第二付款责任的问题。    .问:我记得做无论进口还是出口,只要是进口方开立的,一般出口商的单据通过通知行转到开证行时,开征行一般都会把整套单据给开征申请人过目,如果申请人确认可以付款,银行才能放钱进行议付工作。就是说银行还是会等申请人的确认,没有确认,他们只能拖。但是这里有个规定就是接收单据天内必须进行答复:是付还是不付!!   我有票,单据到开征行都快个礼拜了,开征行还没有书面确认是否进行议付工作。我实在没有办法,就一天一个催我们的交单银行,叫他们去催开征行。同时不停客户,但是奇怪的是客户说他还没有收到单据!!   所以在这点上,对开征行有规范,但是超过天未有任何书面答复时间,怎么对开征行进行处理??我问过银行,银行信用证部的人和我说,好象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不停催开征行,同时也要我不停向客户那边催。两边夹攻才能达到效果!不过,最后钱还是到帐。但是相关费用损失很大。   答:单据到开证行后没有按时付款?这是主要是开证行的问题——首先没有按时付款便是信誉差,因为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不论开证申请人的态度如何,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首先要承担付款责任。除非有不符点,才需要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   但这里也有可能是汇款或解款途中耽误的时间,因为我们是以美圆作为结算货币,除了直接跟美国做业务,其他国家都需要到美国的纽约美圆结算中心来解付和结算,所以这里难免会需要在银行间花费一些时间,这应该是正常。因此,应该正确分析原因,区别对待,不应该盲目抱怨,要积极主动从而争取最佳结果。    .问:我公司接到一份合同,上面的卖方,也就是签约方是香港的一家公司,但是合同上的收益人和所有的银行信息是美国公司。他们的条件是只要我公司开出银行的资金证明,就给我们开来%的发担保,他们非常着急,不停的打催促我公司和我们的开户行。请问卖方和收益人不一样的时候能对外开信用证吗?   答:从开证的环节上说,开证行是要依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约定信用证的相应条款。其中,签约的卖方应该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但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因为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之外。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外汇管制政策,所以一般不可以将信用证开给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尤其是大金额信用证。所以,为了合同的严谨和实际可操作,还是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签约的卖方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如果签约的卖方做的是转口贸易,即他不是最终的交货人,那么,可以约定信用证为可转让,或签约的卖方有实力,他们可以做背对背信用证。   你们的合同中对信用证是如何约定的?是否要求为可转让?   如果是,那么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还应该是签约的卖方——香港公司,他们在收到你们的信用证后做转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美国的实际交货人。   如果不是可转让信用证,那么,应该直接与实际的交货人——美国的公司签合同,这样信用证的受益人自然就是他们了。   如果香港公司需要佣金,那么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另签一份居间合同或佣金协议来保障香港公司的利益就是了。 [ 本帖最后由 春宇咨询顾问 于 -- : 编辑 ]<>好好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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