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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式七联出口发票的问题
一式七联的出口发票上,同一商品编码、同一品名的产品,能否用个不同的计价单位?(标准计量单位是“个”)
例如我是做氙气灯出口的,出口的产品中有套装,有单灯,那我能否这样打印发票:
. 氙气灯(个套) 套 单价 总金额
. 氙气灯(单灯) 个 单价 总金额
报关底单是这样显示的:
. 氙气灯(个套) 个
套
. 氙气灯(单灯) 个
另外,增值税票也按出口发票的格式开的话,会不会影响退税呢?<>报关底单不是显示得很清楚吗:
. 氙气灯(个套) 个
套
你如果也按照的格式打发票不就完全对应了吗?
即便按你原来的格式打发票,其内容没有出入,只是表示的方法不同,且金额相同,不会影响出口退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