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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相关之海关估价中价格质疑程序及价格磋商程序
报关通关手续:报关相关之海关估价中价格质疑程序及价格磋商程序来源:青年人(.) :: 【青年人报关员考试网】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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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成交价格时,向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对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的,或申报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情况,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
⑵价格磋商程序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纳税义务人需自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按照《审价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下的;
.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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