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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知识点二
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是指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对进出口兴奋剂实施的监督管理。
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具体见《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号)。目前,兴奋剂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
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海关申报,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验放。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出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药品《出口准许证》验放。
《进口准许证》共联。
第联为进口单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凭证;第联由进口单位交出口单位;第联供海关留存备查;第联由进口国主管部门寄出口国主管部门留存;第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出口准许证》共联。
第联为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办理出口手续的凭证;第联应附于货物中运至目的口岸;第联供海关留存备查;第联由药品生产企业留存;第联由出口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寄进口国主管部门;第联由出口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
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海关按照出证的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并实施监管。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货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进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免予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进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
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食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处方的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进出口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以下规定管理: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由商务部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包括其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证验放。
对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规定验放。对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以及通过邮寄、快递渠道进出境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作退运处理。
对能够认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比照《条例》有关对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但对无法认定或存有疑义的,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商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自用、合理原则”,参照卫生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掌握,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制剂型处方不得超过日用量,控缓释剂不超过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海关验放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章。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的,须在有效期满后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毒性药品的进出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经营,并按照规定实行严格的一票一批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批准文件,海关凭以办理进出口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类兴奋剂按以下规定管理:
任何企业或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易制毒化学品须凭有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方可存入保税仓库;对以转口方式暂时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上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通关系统监管证件名称及代码
《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
《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
《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
医疗用毒性药品进口批准文件,通关系统暂未设代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通关系统监管证件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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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我家地瓜最多 于 -- : 编辑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国厂商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和设备,由我方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原材料、元器件或成品,以货换货,属于易货贸易,不属补偿贸易的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年月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年月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年月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年月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万美元(不包括年月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年月日。
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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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我家地瓜最多 于 -- : 编辑 ]<>应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下:
()免税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支或雪茄支或烟丝克;度以上酒精饮料瓶(不超过.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支或雪茄支或烟丝克。
其他进境旅客:香烟支或雪茄支或烟丝克;度以上酒精饮料瓶(不超过.升)。
()旅行自有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外汇
)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予管理。
)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美元以内(含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美元以上至美元(含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元。超出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须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带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元;寄往港澳地区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 本帖最后由 我家地瓜最多 于 -- : 编辑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一、清关货物通关业务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日内向海关申报。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海关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即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港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空运分运单和海运分拨舱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空运运单或海运舱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
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出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
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
二、清关货物通关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三、清关货物通关办事程序
第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第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第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第步:口岸海关和浦江海关航交所通关现场以及区域海关为进口接单现场,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办理单证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报关员证;
()代理报关委托书;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空运货物无法提供正本提单或运单的,可随附提单或运单的复印件;
()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第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
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第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倾销货物的征收反倾销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第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第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货代,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第步: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
四、清关货物通关办事对象的义务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