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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内企业的地位问题?
我们是加外资贸易公司,法人为外籍人士,注册在保税区内。
业务模式有美金和人民币两种:
. 美金出口:
我们可以以外资的身份从国内工厂采购,以美金结算。然后我们出口到国外。 工厂------------我司-----------国外客户
.人民币出口:
我们从国内供应商采购,然后通过国内贸易公司外销给国外客户。 工厂------增票------我司------增票------我的代理贸易公司------国外客户
现在有点不是很明白: 我们到底是算外资呢 还是算国内企业呢?
既然美金交易的时候算是外资,那为什么还能给我们合作的贸易公司开增票呢? (如果算退税,那我们的退税金额是按照哪个票算的呢)<>按业务来说,你们属于国内的。你们的公司就相当于一个贸易公司,从内地采购在销售国外!虽然你们可以以美元结算,但是你们还是需要按照国内人民币结算退税的。所以你们还是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个人看法,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