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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如题,是什么?<>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出具的样本和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仅记
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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