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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海损的点点滴滴
小问: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有“共同海损”这一项,什么是共同海损呢?又是如何理算的呢?
新一站: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单独海损”。单独海损, ,是指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货物损失,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该损失由受损者单独负担。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必须确实遭遇危险;
、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必须是为船、发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共同海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是: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年,共同海损理算由英国社会科学促进会发起,并联合欧洲各海运国家的航运、保险和理算各界人士,在英国举行有关会议。制定了《格拉斯哥决议》,后来,又于年和年,进行修改和补充,正式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规则在国际海运保险业普遍使用。
我国于年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了共同海损索赔、理赔的《北京理算规则》,此规则以《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为蓝本,在国内普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