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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客户拒付,律师函到!!!高手进!求指点!
遇到联邦快递,客户拒付!律师函到,向各位有过经验的大侠求助!!
我们公司是做钥匙扣的,月份一个澳大利亚客户要求我们寄几个样品。当时与客户谈好的,样品免费,运费用客户的联邦快递到付。因为客户索样很急,公司名也很唬人,
所以我们就没多考虑拒付的风险。后来,客户也签收了,后面一直没状况。
谁知到了月的时候,客户发通知说他们集团倒闭了。
然后月初,有个律师打过来,说是联邦的委托,说这家澳大利亚公司没付运费,要我们付。否则就发律师函,还要上法庭告我们。
我就问既然客户说拒付,是否有证据?律师说没有证据,法律上只需要付款的证据。而且按照联邦快递单背后条款,如果拒付,我们就该为客户买单。
我很费解,既然客户签收了样品,没付钱,又倒闭了,联邦没有收到钱,为什么让我们承担运费?
然后联邦律师今天又打,还发律师函和一堆快递的案例,说天不付钱就起诉来威胁我们。
我很生气,请问大家是否经历过这种情况?
以下附上律师函:
律 师 函
本律师受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郑重致函通知贵司尽快支付运费、附加费。
经查阅有关证据资料,本律师之委托人联邦快递公司根据贵司要求,为贵司快递货件。截至日前,贵司仍有费用未付清,尚拖欠运费、附加费.元(未包括违约金)。
在收件人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联邦快递及委派的律师多次与贵司联系,要求贵司付款,但贵司以应由收件人付款为由,拒绝付款,贵司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联邦快递完成快递运输后,毫无疑问有权收取运费。
、收件人未支付运费,说明其不同意付款,故贵司寄件时是要求一个不愿付款的人来付款,并不妥当,因此,贵司择人不当,应自行承担付款责任(否则他人要求由贵司支付运费,贵司是否同意)。
、而且《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贵司是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支付运费是贵司应有的义务,只不过贵司选择由收件人向联邦快递履行支付运费的债务,属于收件人代贵司履行合同债务。在收件人未向联邦快递履行债务(即支付运费)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司作为债务人理应向联邦快递支付运费。此外,《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条规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明确了贵司作为托运人的付款责任。
、同时,根据贵司与联邦快递签订的运费结算协议及航空货运单契约条款,贵司应对贵司账号下的全部运费承担付款责任,“即使贵公司给本公司(即联邦快递)不同的付款指示,贵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有关之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可能的附加费、关税及税捐(其中包括本公司以同类预付之费用、政府罚金、税金、本公司律师费及法律费用”。因此,收件人不付款的法律后果,就是贵司作为托运人(债务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这是已为众多法院生效判决所肯定、亦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确定的结论。至于贵司与收件人如何约定,因联邦快递未参与,故联邦快递不受其约束,亦无需过问,是与航空运输合同不同的法律关系。贵司付款后,可以根据贵司与收件人的合同,向收件人主张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规则所决定的。
二、至于贵司认为联邦快递应先向收件人收取运费,如收件人未支付运费,联邦快递就不应将货物交给收件人,贵司的这一观点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
、贵司在航空货运单上选择的付款方式只是要求收件人付款,并没有约定收件人应何时付款;更未约定收件人未付款时,就不应当将货物交给收件人,也就是说,收件人付款不是交付货物的条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贵公司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然后再收取运费,不存在错误。因此,贵司的观点没有依据,也是不切合国际快递的实际和惯例。
、相反,根据贵司与联邦快递签订的运费结算协议及航空货运单契约条款,贵司对空运单及其账号下的全部运费承担付款责任,说明贵司寄件时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运费可能由贵公司支付,及货物将先交给收件人。
、国际快递的惯例是,先交付货物,然后再收取运费。收件人付款是通过转账汇款方式(不是付现金),须履行一定的财务手续(譬如财务审核、老板同意、出纳凭据转账汇款),并不会在收货的当时支付(试问:贵公司付款难道不需这样的手续吗?如果贵公司财务、老板、出纳不在公司,能够当时就付款吗?)而快递是送货上门的服务,故快递员当然是先交付货物给收件人,不可能一直在门口等几个小时,等收件人找公司财务、找老板办理转账汇款的手续后,才交付货物(如果收件人公司财务、老板、出纳不在公司,快递员是否又要将货物拖回去呢?),这显然不符合快递的实际操作。况且,即使是收件人当时转账汇款的,也还存在款项退回等情况。
、如果按贵司的观点,收件人先支付运费,联邦快递才能将货物交给收件人,那么《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条规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本就不需要存在了。所以这更说明:不是收件人先支付运费,联邦快递才能交货。因此,贵司认为收件人未支付运费,联邦快递就不应将货物交给收件人的这一观点,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快递的实际操作和惯例。
本律师认为,贵司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约。但鉴于双方业已存在的业务关系及考虑到贵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本律师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特此郑重致函贵司,望贵司于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支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欠款.元(开户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黄花岗科技支行,开户名称: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帐号。
否则,本律师根据授权,将在网络或媒体上公布催收情况,敦促贵司付款,或随时向法院起诉。届时,如由此引发一场并不必要的诉讼,贵司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不利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这将造成贵司企业形象和声誉上的额外影响和损失,对贵司而言颇为不值。望贵司权衡利弊,妥善解决上述问题。
此致
增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 承
附:陈律师联系方式::;:-;: $$...
请参考:《人民法院报》案例 ...?=<>这快递的背书条款也太霸道了<>当他放屁 . 你让他告你了再给他<>同时合同的背面条款也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
你们背面也有这个条款吗?有的话不知道,没有不用理<>不管他,联邦就喜欢这样搞。
我们公司由此也是这样。就是捕鸟他。无疾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