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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法律权问题
大家好,请帮小弟解决一个纠结多年的问题。
公司有个客户,公司订购,然后从广州直接出到国外。从年开始合作,一直都现在都很好,条款是全款见提单付。
但是,订舱时客户公司直接在货代公司订舱,写的是客户公司,货代出提单件给我核对,我们向客人收货款,我们付费用给货代,然后货代直接把提单给客户公司,完全不经过我们。
这样在法律上我们完全没货权和提单正本的拥有权。虽然合作那么多年信誉一直很好,但各位也知道没有永远的合作,如果到以后个柜不付款,之前就白做了。
经过沟通,国外那边要求一定要显示公司,但我们也想对自己保留点权利,请问大家有什么高招两全其美呢?
现在合作得很愉快~所以不想过激行为,只能提出合理方案,请大家帮忙~谢谢<>出货前全款付给你们,就不会有问题。<>确实 不过我看可能不会全额给你<>我也想知道这个问题<>:原帖由 于 -- : 发表
出货前全款付给你们,就不会有问题。 客人不同意出货前付款~必须见提单付<>你对于货物的货款有追偿权。这个可以从合同法、物权法上找依据。
毕竟货是从你公司出去的。如果是到你公司装箱,车队留底的装箱单;如果是你货送对方仓库的,对方仓库的签收,都能证明货物是你们提供的。
你们肯定和买方有买卖合同。
这些就够你在有问题时,要求货款了。
但你无权向船公司要求任何提单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