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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子邮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现由于国外代理私自放货过国外收货人,导致我司无法收回货款,也丢失了货物。现在要起诉国内货代(因为我司是与国内货代联系的),但是我们的来往只有邮件来往,我们均用公司邮箱作为邮件地址,只有邮件来往记录,跟未电放的电子档提单,这样对于发货方的我们,是否有力?邮件来往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额,法律俺不懂,不过电放的话不是要求出电放确认书吗??? 没收到你们的电放确认的话就放货,这样也算无单放货吧…… 坐沙发,也等高手解答……<>第一,与诉讼法矛盾。根据我国法律传统的证据原件的定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属于复制件。因此,原件问题构成电子邮件证据效力的障碍。    第二,与有关国际立法矛盾。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数据信息的电子证据有直接的证据分量。”但我国视听资料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间接证据,将电子邮件归入视听资料,显然有悖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精神和立法趋向。   <>如果电子邮件只是一种间接证据,视听资料,那么要怎么做才更好的保障到工厂的权利呢? 现在的电子商务是这么的频繁,没有办法每个沟通都用正式合同来束缚,只有电子邮件是快捷有效的办法,但是又不能作为直接证据的话,如何保证双方呢? 期待有力的解答,谢谢。<>上述证据可以成为您起诉货代的法律依据,如果损失较大,可考虑立即起诉。<>电子邮件配以提单、装箱单等文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交易合同存在以及无单方货事实的作用,因此不一定所有文件都要原件的。所以我认为可以由律师分析建议,补充文件后起诉。<>你好,电子邮件邮件往来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在海事审判中,法院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效力还是比较多的。因为你们往来的邮件均为企业邮箱,相对于一般公共邮箱,其证明效力更大。不过所有的电子邮件必须经过公证处认证,否则无法被采纳。我估计你们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所以你们除了邮件外,还需要提交订舱托书、集装箱流转记录等证据。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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