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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中文版)

目 录 引 言 范围 环境声明 参考文献 定义 要求概要 要 求 . 限定的根据 .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 豁免条款 . 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措施 .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 待批准的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 . 替代性双边安排 .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责任 . 法规方面的考虑 . 标记的采用和使用 . 再利用的、修缮的和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 ..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 经修缮的木质包装材料 .. 再制造的木质材料 . 过 境 . 进口程序 . 在进口点(时间)违反本标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附录 已批准的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处理措施 附录 标记及其应用 附件 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 引 言 范 围 本标准介绍了旨在减少国际贸易中原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引入或传播检疫性 有害生物风险的检疫措施。本标准所涉及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括 那些经加工处理过已无有害生物的木材制造的木质包装物(如胶合板)。 本标准所描述的植检措施并不是为了提供持续的保护手段,以免受有害生物 或其它生物的污染。 环境声明 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有害生物会对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 实施本标准可以大大减少有害生物的扩散,从而减少其不利影响。在某些情 况下得不到替代性处理方法或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得到替代性处理方法时,或 得不到其他适当的包装材料时,溴甲烷也列入本项标准。已知溴甲烷会破坏 臭氧层。正在寻求环境更加友好的替代性处理方法。国际植保公约已就此事 项通过了有关“替代和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植检措施”的一项建议( 年)。 参考文献 过境货物,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输出验证制度,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输入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检验准则,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年。第号,粮农组织,罗马。 国际标准组织--- 》 (.._____).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年。粮农组织,罗马。 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年。第号,罗马粮农组织。 在植物检疫措施中替代或减少溴甲烷的使用,年。国际植保公约建议, 罗马粮农组织。 破坏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国际公约,年。臭氧层保护秘书处,联合国 环境署。:---(..- .)。 定 义 本标准采用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可参见第号(植物检疫术语表, 年) 要求概要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可显著地降低通过木质包装材料而引入和传播有害 生物的风险,包括使用去皮木材(残留树皮的允许量有明确的规定)和应用 已批准的处理措施(如附录所述)。公认标记(如附录所述)的应用, 确保易于识别已采用批准的处理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对已批准的处理措 施、相应的标记及其使用方法均作出说明。 出口和进口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承担特定的责任。该标记的处理和使用必 须经国家植保机构授权。国家植保机构授权使用标记时,应当指导(或至少 审核或审查)处理措施的采用,标记的使用及其酌情供生产者处理方法提供 者采用,并应当建立检验或监测及审核程序。对于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 装材料可采用特殊要求。进口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必须接受已批准的植物检 疫措施标准作为授权木质包装材料入境的根据,而不必实施有关木质包装材 料的进一步进口检疫要求,并可以在进口时核实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的要 求。当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也有责任采 取检疫措施并酌情通报违规情况。 要 求 . 限定的根据 来自活或死树木的木质材料可能受到有害生物的侵染。木质材料通常是由原 木制造的,可能未经足够的加工或处理而去除或杀死有害生物,因而仍然是 引入和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一种途径。垫木特别表现出引入和传播检疫性 有害生物的高风险性。而且,木质包装材料经常地再利用(反复使用),进 行修缮和再制造(如.节中所述)。任何一块木质包装材料的真实来源很 难确定,因而它的检疫状况也很难确定。因此,为确定有无必要采取检疫措 施以及此类措施的强度通常所采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常常不适用于 木质包装材料。有鉴于此,该标准论述了国际上所接受的措施,这些措施被 用于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可显著降低引入和传播由木质包装材 料携带的大多数检疫性有害生物。 . 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这些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可能是有害生物的传播 途径,主要给生长中的树木带来有害生物风险。它们所包括的木质包装材料 形式如板条箱、盒子、包装箱、垫木、货盘、电缆卷筒和卷轴,这些形式的 木质包装材料可能出现在几乎所有进口货物中,而这些进口货物包括那些通 常不作为检疫检验目标的货物。 . 豁免条款 下面是风险足够低,可以不需采用本标准的条款: . 完全由薄的木材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厚度毫米或以下)。 . 整体以木材为基础制造的木质包装如采用了胶粘、加热和压缩或综合 采用其中两种以上方法制造的多层板、颗粒板、线性绞合板和镶嵌胶 合板等。 . 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的葡萄酒或饮料的包装桶。 . 由木料制造的,加工过程进行了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的包装葡萄酒、雪茄 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 . 锯木粉、刨花和锯毛。 . 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容器上的木质配件。 木材(即木材木料)货物可由与该货物中的木材种类和质量相同,满足相同检疫要求的木材制作的垫 木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垫木可视为货物的一部分,在本标准中不应视为木质包装材料。 并非所有种类的礼品盒和礼品桶的制作方式都使其不带有害生物,因此某些种类可视为属于本标准范 围。适当时,可由进口和出口的国家植保机构对这些种类的商品作出具体安排。 . 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本标准描述了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包括处理措施),同 时便于今后批准新的或修订的处理措施。 .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 在本标准中所描叙的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由植物检疫程序组成,包括木质 包装物的处理和标记。采用标记之后不必再使用植物检疫证书,因为这表明 采用了国际上接受的植检措施。这些检疫措施应该为所有国家植物保护机构 所接受,作为许可木质包装材料进入而不需要进一步(植物检疫)具体要求 的基础。采取本标准所述批准措施以外的所需植检措施须提出技术理由。 在附录中所描叙的处理措施,据认为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物所携 带的生长中树木的大多数有害生物均有明显的(杀灭)效果。这些处理措施 与制作木质包装的去皮木材的使用相结合,使用去皮木材还可以减少遭受生 长中树木的有害生物再侵染的可能性。采用这些措施基于以下考虑: . 可能产生杀灭效果的有害生物范围。 . 处理效率 . 技术和商业上的可行性 有三类主要活动涉及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的生产:处理,制 作和标记。这些活动可由单独的实体开展,或者一个实体可以开展其中几项 或所有活动。为方便起见,本标准提及生产者(制作木质包装材料并可对适 当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加帖标记者)和处理方法提供者(应用已批准的处理 措施并可对适当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加贴标记者)。 采用这些已批准的措施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该采用附录中的一个官方标 记,以便识别。该标记由专用标志和识别特定国家、负责任生产者或处理方 法提供者以及采用的处理方法的代码组成。在此,组成该标记的所有因子集 合称之为“标记”。一个国际公认的,非文字特征的标记有助于在出口前、入 境口岸或其它地点检查中识别已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国家的植物保护机构 应当采用附录中的标记作为许可木质包装材料进入而不需其它具体要求的 依据。 除了采用附录说明的通过的处理措施之一以外,还必须用去皮木材制造木质包装 材料。附录对残留树皮容许量作了说明。 . 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的审批 新技术信息出现后,可对现有的处理措施进行评估和修改,植物检疫措施委 员会可采纳木质包装材料的其它新处理措施和或处理安排。国际植检措施标 准第号(限定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处理,年)为国际植保公约的处 理方案批准过程提供指导。如果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新处理措施或修订的处理 安排得到通过并纳入该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已按以前的处理措施和或安排处 理的材料不需要再处理或再标记。 . 替代性双边安排 国际植保机构可与其贸易伙伴作出双边安排,接受附录所列的措施以外的 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使用附录中的标记,除非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都得到满足。 .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责任 为达到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目标,出口和进口国缔约方及其国家植保 机构都有责任(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和条所述)。关于本标 准,下面列出了特定责任。 . 法规方面的考虑 处理和标记(和或有关系统)的应用必须经国家植保机构授权。授权使用标记的 国家植保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授权和批准执行该标准的系统遵守本标准中所 描述的要求,确保带有标记的木质包装物(或用于制备木质包装材料的木 料)是根据本标准处理过的或制造的。责任包括: . 酌情授权、登记和委托 . 监控实施的处理和标记系统,以便确认遵守标准的情况(第 号:《出口认证系统》提供了相关责任的更多信息,年): . 酌情检验、建立验证程序和审核(第号:《检验准则》提供了 更多信息,年)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该监督(或至少审核或评估)处理措施的应用,授权使 用标记及其适当的应用。为避免出现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足不当处理的木质包 装物带有标记的情况,处理应该在标记采用之前进行。 . 标记的采用和使用 必须按照附录中描叙的要求,在根据本标准处理过的木质包装材料上使用 特定标记。 . 对于再利用、修缮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记要求 对带有附录所述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修缮或再制造的国家的国家植物 保护机构,有责任确保和验证此类木质包装材料出口系统完全符合本标准。 ..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 按照本标准处理和标记过的某个单位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进行过修缮、 再制造或其它的改造,在该单位整个使用期不需要再处理或重新标记。 ..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 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是指那些去除或替换了多达近三分之一部件的材料。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必须确保当带有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经过修缮时,仅使用 按本标准处理的木材进行修缮,或由经加工过的木材制作的木料(如.节 所述)。当使用经处理过的木材进行修缮时,对增加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按本 标准分别标记。 带有多重标记木质包装材料,如发现其带有有害生物,在确定该木质包装材 料的来源时会出现问题。建议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修缮的国家的国家植保机 构,限制单个木质包装材料单元上可带有的不同标记数量。因此,对木质包 装材料进行修缮的国家的国家植保机构,可要求从修缮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去 除原有的标记,按附录对该单元重新处理,然后按附录加贴标记。如使 用溴甲烷进行重新处理,应考虑国际植保公约有关“替代和减少使用溴甲烷 作为植检措施”的建议(年)。 当对某个修缮过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部件是否全部按照本标准进行过处理 有疑问时,或该木质包装材料单元或其部件的来源难以确定时,对木质包装 材料进行修缮的国家中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要求对该木质包装材料进行 再次处理,毁掉或采用其它方法使其不会作为符合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在 贸易中使用。如进行再处理,对任何以前使用的标记必须进行永久性的清 除(如用油漆覆盖或烙铁烫除)。经再次处理后,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重 新标记。 .. 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单元有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部件被替换,则认为该木质包 <> 不一定是本标准批准的处理。 装材料是再制造的。在这一过程中,各部件(必要时需生产额外的部件)可 以组合,然后重新装配部件进而形成木质包装材料。因此,再制造的木质包 装材料可能同时包含了新的和以前使用过的部件。 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永久性地清除任何以前使用的标记(如采用油漆 覆盖或用烙铁烙除)对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进行重新处理并按照本标 准进行新的标记。 . 过境 过境货物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过境国家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能需要采取 措施,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不会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第号(《过 境货物》,年)提供了过境安排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 输入时的程序 因为木质包装材料与大多数的货物运输联系在一起,包括了那些本身不作为 植物检疫检查目标的货物,国家植保机构与那些一般不负责核查是否符合进 口植物检疫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非常重要。例如,与海关组织和其他有关方 合作,将有助于国家植保机构了解有无木质包装材料的存在。这对有效检测 木质包装材料违反规定的可能性很重要。 . 入境口岸违规时的植检措施 第号(《输入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年)第...至 ..节及第号(《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年)提供了 有关违反植物检疫标准及其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信息。考虑到木质包装材料 经常再使用,国家植保机构应当考虑到,违约可能在生产、修缮或再制造的 国家而不一定是在出口国或过境国产生。 当木质包装材料不带所要求的标记或有害生物检测证明处理可能失败时,国 家植保机构应作出反应,必要时可采取紧急行动。在处理过程中,这种行动 可采取扣留的形式,然后酌情剔除违反植物检疫标准的材料,处理,销毁 (或其它安全的处置方法)或重新装运。进一步行动选择方案见附件。在 采取任何紧急行动时,应遵照最小影响原则,区分贸易货物与木质包装材 料。此外,如必须采取紧急行动,和如果国家植保机构使用了溴甲烷,则应 当遵照国际植保公约有关替代或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建议的 相关方面。 当发现活体有害生物时,进口国的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 通告出口国或制造国。在此情形下,如果一个木质包装材料单元有一个以上 的标记,则国家植保机构应在发出违规通告之前,努力查明违规部件的来 源。也鼓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通告标记缺失或其它违反标准的情况。考虑到 第..节的规定,应当指出,一个单元的木质包装材料上有多重标记并不 构成违规。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缔约方可能也有执行《破坏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国际公约》的义务。 本标准中溴甲烷处理的浓度-时间组合效应是浓度()与处理的时间的效应之和。<>附录 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 去皮木材的使用 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法,木质包装材料都必须由去皮木材制作。就本标准而 言,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残留一些可见的明显分开的小块树皮: . 宽度不到厘米(不管长度是多少)或 . 宽度大于厘米,但每一块的总表面积不到平方厘米。 关于溴甲烷处理,必须在处理前去皮,因为树皮影响溴甲烷处理效果。关于热处 理,处理之前或之后去皮均可。 热处理(处理标记代码:) 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根据特定时间-温度程序进行热处理,这种程序实现木料 的整体(包括木芯)达到在最低温度℃下至少持续分钟时间。多种能 量和方法均适宜于达到上述指标。如窑中烘干()、热作用化学加压浸透 ()或微波处理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参数,均可视 为热处理。 附录包括了进行有效热处理的进一步的准则。 溴甲烷处理(处理标记代码:) 使用溴甲烷应考虑《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有关“替代或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 植检措施”的建议(年)。鼓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尽量采用本标准中已 批准的替代性处理措施。 采用溴甲烷来熏蒸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程序进行,该程序是为了获得表 中列举的温度和最终残留浓度条件下,在小时内取得最低限度的浓度- 时间组合效应()。这种浓度-时间组合效应必须在整个木料包括木芯 实现,不过浓度将在周围环境空气中衡量。木材及其周围空气最低温度不得 低于℃,最短处理时间不得低于小时。必须至少在处理的、和 小时时分别监测气体浓度(如处理时间更长和浓度更低,在熏蒸结束时应记 录额外衡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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