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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涉嫌水客走私扣貨的問題請教
一朋友月初從山東去香港玩, 回深圳時幫一台灣人帶了卷電子過深圳灣海關, 在過機查檢時查到.
深圳灣海關以朋友涉嫌水客走私暫時扣留此卷電子. 海關告知: 所攜帶貨物超過免申報的價值, 達餘人民幣, 涉嫌偷逃進口稅餘元人民幣.
此山東朋友和台灣人都不知道這卷是不能攜帶的.
深圳灣海關扣留貨物後, 通知此山東朋友:
. 按規定時限補繳進口稅餘元人民幣, 貨物退回香港.
. 如果不願意繳納罰款, 則必須同意按規定沒收此所有卷貨物, 違規攜帶者(此山東朋友)必須在月中旬親自到深圳灣海關緝私科簽收沒收單.
那麼, 現在的問題是:
. 按規定時限補交進口稅的時間最長是多久? 深圳灣海關沒有明確告知,問了也說盡快,就是不說明確的期限.
. 如果同意海關沒收, 能不用親自到海關簽收沒收單嗎? 可否傳真簽收?還有必須在月中旬就簽收嗎?
關於時限的, 有沒有相關的具體海關法規條文規定呢?
謝謝各位大俠們的閱帖和回覆.<>为什么只有看帖的没有人回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