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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及关联交易价格核定
总部要求我们代其加工产品,他们提供原材料,我们收取一部分加工手续费,我司原加工性质为进料加工,请问一个生产型企业可以同时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业务吗,
主要原料都是总部提供的情况下,是不是采用进料加工 比较好?
假如加工后 按进料加工出口给总部, 我司按原料成本+生产成本+变动成本(费用) + 利润率% =销售价格 市场利润率%左右,会存在税局关联交易价格核定后补增增值税或所得税的问题吗?
谢谢各位解答!<>完全属于财务问题 你可以直接去问税务局了 坐等高人解答 学习<>:原帖由 于 -- : 发表
完全属于财务问题 你可以直接去问税务局了 坐等高人解答 学习 已咨询过当地税局,说只要不要低的太离谱,还是可以的!呵呵!<>